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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頒「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」,將自1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。未來清運車輛必須隨車攜帶載明來源與處理地點的證明文件,否則將涉及違反《廢棄物清理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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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落實全流向管控,內政部已建置「全國營建剩餘土石方即時追蹤流向管控系統」及「電子聯單系統(網頁版、APP版)」,並規定清運機具須安裝符合規範之GPS車機系統。民眾或稽查人員可透過掃描QR-Code,即時掌握清運資訊與流向動態,防杜偽造聯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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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細資訊與系統操作可至「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」網站(https://soilmove.nlma.gov.tw/)查詢。
內政部「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」自115年1月1日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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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檔案名稱 | 格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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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國署營字第1141183975號函 雜湊值驗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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瑠公報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