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: 「行政訴訟調解制度」 「巡迴法庭制度」 如果人民跟政府有糾紛而提起行政訴訟,可以利用調解制度,讓有溫度的協商,取代全有全無的判決,節省訴訟的勞費。 行政訴訟是處理人民與政府的糾紛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程序的行政訴訟,當事人一方的住居所、公務所、機關、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,與管轄管高等行政法院「地方行政訴訟庭」相距過遠時,法院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,可由法官到民眾居住地的地方法院開庭。